类别 罪名释义
标题 关于连带担保人未经债权人而“擅自处理抵押物”是否构成诈骗?
  【网管提示】:仅供参考,应以规范答复作为依据适用   关于连带担保人未经债权人而“擅自处理抵押物”,是否构成诈骗?   【问题】   2009年,段某(某中介,无正规手续)为王某分别从宗某处和高某处各借款三万元,抵压物均为王某的农用车一台,并由段某作为连带担保人分别签定抵压借款合同,二贷款人对抵压物的重复担保并不知晓,2010年,段某告知宗某王某将抵压物抵压给别人,宗某将车要回变卖,清偿借款后,将借条还给王某,高某的借款一直未还,后王某不知去向,请问段某与王某是否构成共同诈骗。   【回复内容】   如果查明段某、王某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能涉嫌犯罪。经济纠纷与诈骗罪最大的区别就是在主观上的非法占有,单从客观行为较难准确判断,所以说可能涉嫌犯罪,建议初查为宜。   来源:公安部【法制在线】,问题索引号:14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