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罪名释义
标题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本罪《刑法修正案》(四)新增的罪名。本罪是指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制品的行为。其特征如下:   1、犯罪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珍贵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制度。   犯罪对象是指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是指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制品的行为。   所谓收购是指以金钱作价购买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制品。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所谓运输是指在中国境内将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制品从一个地方运送到另一个地方,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所谓加工是指将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作为原料采取雕刻等方法制成工艺品等各种成品,或者将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半成品制成某种成品,或者将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成品进行进一步的处理之成为更加完美,更精致的成品的行为。所谓出售是指以牟利为目的的作价销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本罪属行为犯,只要具有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行为之一的,即以本罪论处。   3、犯罪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仍然决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过失不构成本罪。   4、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根据刑法第34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