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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条文】(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第一款修改)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个条文的罪名从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同日颁布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
陈按:2010年6月12日,随着北京市首例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案的宣判,这表明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已经进入了一个全新的保护时代。
本罪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行为。
立案标准
一般来讲,违反了对个别公民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是指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较大,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多人信息,多次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提供、出售给他人后,给公民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或者严重影响到公民个人的正常生活,或者被用于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
本罪的量刑
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公布施行,在刑法第253条后增加一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一条应当规定了二个新的罪名"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购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目前在我国尚未有个人信息保护法前提下,刑法将非法泄露、获取个人信息行为列为打击对象,表明国家开始用刑罚加大对公民个人的信息保护。但是,本条主要规范的犯罪主体是对在履行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利用某种程度的公权力采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国家机关或者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保密义务的应负的刑事责任。立法机关没有将所有泄露公民信息的行为人都列为犯罪主体,同时也没有将所有泄露公民信息的行为都列为犯罪。刑法的规制与惩罚未能所及的行为和行为人,有待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来规范。尤其需要明确的几点:
1、"公民个人信息"。此概念的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因为姓名、职业、职务、年龄、婚姻状况、学历、工作经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信用卡号码、血型、银行账号等都属于公民个人的身份信息。因此,公民的个人信息外延过于宽泛,需要对此做严格的解释。
2、"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列举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上述列举的五个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属于本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取决于对"等"字的解释。就现实情况而言,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客观情况看,本罪的犯罪主体应作扩张性解释,将合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均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3、"情节严重"。本罪的成立还需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但是何为"情节严重"有权机关应及时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利于司法实践中的准确认定。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例
北京倒卖公民信息案23人获刑7人供职三大电信商
8月5日,北京最大一起非法倒卖公民个人信息案一审宣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罪名判处涉案的23名电信公司员工、调查公司经理判处刑罚,其中最重的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半。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3月至12月间,被告人谢新冲、黄伟帆、张萍、魏飞、于亚静、周丽影、张迪等人作为电信单位工作人员或者经电信单位授权直接从事电信相关业务的人员,利用电信单位服务平台,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被告人刘海亮、程春郊、张超英、刘远洋、路宽、李靖、张雄、陈鑫钢等人,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中,被告人谢新冲系北京京驰无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运维部经理。2009年3月至12月间,谢新冲先后多次为他人提供的90余个手机号码进行定位,非法获利9万元。因提供非法手机定位被定罪,在北京尚属首例。
涉案的23名被告人中,有中国移动北京公司、中国联通北京分公司、中国电信北京分公司等7名员工,还有与电信公司有合作关系的其他公司员工,以及委托非法调查公司获取公民信息的员工。这些人结成了一条非法提供、获取、销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完整链条,利用职务之便,将通话记录、个人信息非法出售他人从中获取暴利。
该案中,被告人获取信息的内容种类繁多,不仅有电话座机、手机通话记录、短信清单、手机定位信息、座机手机登记信息,还包括了公民个人户籍信息、银行账户查询、车辆档案信息、房产登记信息等。
今天获刑的谢新冲,是首名因提供手机定位被判刑的电信公司员工。2009年3月至12月案发期间,谢新冲利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授予其所在公司进行手机定位业务的权限,先后多次为刘海亮等人提供的90余个手机号码进行定位,非法获利人民币9万元。
被告人黄伟帆、周丽影系派遣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10086客户服务中心职员,先后多次将本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机主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出售。其中,黄伟凡利用2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
今天宣判的23名被告人中,有14人被判处了2年半至半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有9人因犯罪情节较轻被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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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全国首例侵犯公民信息犯罪案日前在广东宣判,被告人周建平因向骗子非法出售个人信息资料被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成为国内被法院以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新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人。去年12月29日,北京警方打掉一个专门非法销售个人信息的团伙,这个团伙非法获取了海量车主、房主等的详细信息,包括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资料,以此向他人出售。
律师观点:公民的大量个人信息掌握在国家机关及其职能部门或者一些垄断性行业、商家,等合法接触、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组织。这些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职工的教育和管理,以阻断涉及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的信息来源。从社会防控此类犯罪的角度讲,除了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还应加大行政管理、民事诉讼的力度,法律应该明确公民个人信息遭非法泄露后,能否向存在过错的单位、机构索赔,以及如何赔偿,以有效遏制泄露信息的情况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