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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含义: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
侵害法益:国家对发票的管理制度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目录
1.概念
2.法律规定
3.设立罪名目的
4.量刑
概念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并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三十五条对刑法增加一条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设立罪名目的
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只对伪造发票行为规定刑事处罚,没有对持有伪造发票做出规定,在刑法修正案八对持有发票做出了处罚规定,这样有利于加强打击使用假发票的打击力度,维护国家税收秩序。
量刑
目前量刑的标准是对比检察院相关的批捕条件,以及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持有伪造发票100份以上可以定义为数量较大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持有伪造发票1000份以上则为数量巨大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